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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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培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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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市洪山区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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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民法通则》规定,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必须在委托合同的基础上,依据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睐行决代理权限。但是,律师在民事代理业务中,往往忽视使用《授权委托书》这一法律文书。常常是法院明确提出向法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时,代理人才补办;如果法院不提出要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则用《委托代理合同论之。这本就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文书,而且《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授权范围写得笼统,很不规范。鉴于这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种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明确规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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