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马志松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摘    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 键 词: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滨湖区  无锡市  江苏省  应用程序  计算机病毒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