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素的规范阐释与完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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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科 朱鲁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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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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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刘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TRIPS协定》执行程序刑事部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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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犯著作权犯罪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包括直接营利目的和间接营利目的。判断是否具有间接营利目的,需要进行宏观上的、整体上的考察,不能以某一个别"行为段"存在非营利性而认定整体行为不存在营利目的。商业使用盗版软件行为具有间接的营利目的。把"以营利为目的"修改为加重量刑情节既可以加大著作权刑法保护的力度,又可以实现区别对待,满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因而是"以营利为目的"要素的完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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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犯罪 以营利为目的 完善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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