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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
摘    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1号《安全评价与检测检验机构规范从业五条规定(试行)》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日一、必须按规定注册独立法人单位,严格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对出具的报告负法律责任.严禁租借资质证书、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二、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公平竞争,严禁假借、冒用他人名义要求服务对象接受有偿服务。

关 键 词:检验机构  资质证书  局长办公会议  执业准则  有偿服务  服务对象  杨栋  法人单位  负法律责任  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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