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委員會——關於省人民委員會和省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辦公機構行文關係的暫行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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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為了貫徹分工負責集中領導的原則,進一步密切各部門的聯系,提高公文質量和工作效率,克服文牘主義,茲就省人民委員會和省人民委員會所屬各工作部門和各辦公機構的行文關係,作如下規定: 一、各廳、局、行、處、各委員會行文的職責範圍: (1)各廳、局、行、處、各委員會在卽定的法分政策和計劃範圍以內,對於自己主管的業務問題,應當自己負責處理和解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各廳、局、行、處、各委員會在本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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