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对侵害公民名誉权案件的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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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桂芳,刘书政.谈对侵害公民名誉权案件的审理[J].法学杂志,198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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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桂芳 刘书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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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除了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以外,《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20条、又从民事的角度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作了具体规定。《民法通则》对这种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实现的,如果公民的名誉权遭受他人非法行为的侵害,民事权利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但是,由于《民法通则》实施的时间不长,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还缺乏审判实践经验,因此,本文就人民法院如何正确审理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作些初步探讨。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不外乎两各方式:一种是侮辱,另一种是诽谤。侮辱与诽谤,实际上包括两种性质相近又有所区别的行为。侮辱是指用丑恶言论或举动对他人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或以其他形式公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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