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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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红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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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江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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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法上的可诉性,必须结合诉的原因、诉的时机和诉的成本分析来判断。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但以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分析,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具备合法的诉的原因、成熟的诉的时机和合理的诉的成本,因此,具备行政诉讼法中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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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行为 诉的原因 诉的时机 诉的成本分析 |
文章编号: | 1009-7759(2005)02-0053-02 |
修稿时间: | 2005-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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