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重视管制刑种的运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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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根宝.必须重视管制刑种的运用[J].人民司法,19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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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根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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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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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管制是我国刑法主刑中最轻的一个刑种,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长期以来同犯罪分子斗争的实践证明,管制是行之有效的刑罚方法。首先,正确运用管制这个刑种惩罚罪犯,体现了我国刑法多层次、多渠道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对于罪行较轻,应当判刑,而又不必关押的犯罪分子,适用管制,足以达到惩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其次,罪犯判处管制,放到群众中监督改造,可以少捕人,减轻监狱和劳改场所的负荷。第三,根据刑法关于“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的规定,犯罪分子判处管制后,不致影响罪犯的家庭生活,这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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