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
| |
引用本文: | 杨金彪. 社会危害性应当是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5, 18(1): 59-63 |
| |
作者姓名: | 杨金彪 |
| |
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北京,100084 |
| |
摘 要: | 我国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概念相当于欧陆日本刑法中的实质的违法性的概念。社会危害性应当属于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 ,这是由责任的本质决定的。社会危害性认识是故意和过失的分水岭。虽然犯罪故意要求认识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并不需要该认识要达到系“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在与事实认识的关系上 ,事实认识是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前提 ;在与形式的违法性即刑事违法性认识的关系上 ,存在着形式违法性认识的欠缺阻却社会危害性认识的情况。
|
关 键 词: | 社会危害性认识 责任 实质违法性 形式违法性 |
修稿时间: | 2004-10-15 |
The Knowledge of the Conduct''''s Harm Should Be One of the Elements of Criminal Intention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