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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2006年第6号
摘    要:《民用航空零部件出口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零部件出口  分类管理  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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