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构造之二重形式论 |
| |
引用本文: | 陈少林,顾伟.刑事诉讼构造之二重形式论[J].法学评论,2008(5). |
| |
作者姓名: | 陈少林 顾伟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 |
| |
摘 要: | 刑事诉讼构造可分为横向构造和纵向构造二重形式,前者指控、辩、裁三方在各主要诉讼阶段中的法律关系,后者指控、辩、裁三方在整个刑诉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刑诉横向构造的实质体现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控、辩、裁三方的制约与制衡关系,而纵向构造的实质则体现为审判程序对侦查程序的制约。我国的刑诉构造,无论是在侦查构造、审判构造还是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上,都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应在立法上加以改造和完善。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构造 横向构造 纵向构造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