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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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申报与受理工作,保证审批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卫生部审批的进口化妆品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第三条凡向卫生部申报的化妆品须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进行检验。第四条化妆品检验和申报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的规定进行。第五条送检产品时,送检单位应同时向检验机构提交样品配方及与检验有关的技术资料。第六条申报产品时,申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向审评机构提交申报资料及产品样品。每个产品的资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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