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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后不能确认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如何处理
作者姓名:姚宏科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2005年11月24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发生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外地流窜来的精神病人,身份不明,用棍子挑着两包破烂在案发附近村子转悠已半年有余,住在村子里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平时不和任何人交流,经常自言自语,在村子垃圾台拣东西吃。被害人是一名铁路工人,住在案发附近的铁路家属院,患有精神分裂症,依靠单位劳保生活,

关 键 词:犯罪嫌疑人  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能力  铁路工人  精神分裂症  刑事案件  自言自语  金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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