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 |
| |
引用本文: | 王迎龙.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研究[J].法律适用,2014(4):116-120. |
| |
作者姓名: | 王迎龙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 |
| |
基金项目: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基金项目(2012BSCX16) |
| |
摘 要: | 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免除处罚是刑事司法的一项原则,由此诞生出精神病刑事辩护制度。精神病辩护起源于英国,在美国得到继承与发展。美国虽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精神病辩护制度,但是,精神病辩护的存废一直存在争议;精神病辩护的法律标准一直处于发展变化当中,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系统之间也采用了不同的法律标准;精神病辩护的审理包括精神病辩护的提出与审理程序、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专家证人的作用以及对精神病犯罪者的裁定与处理等重要内容。研究美国精神病辩护制度,可以为我国构建精神病辩护制度提供借鉴。
|
关 键 词: | 精神病辩护 起源发展 存废争议 法律标准 程序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