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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应纳入我国的法律渊源
作者姓名:
宋晓明
摘 要:
纵观各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任何一个国家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都在运用最为恰当的手段调整现实,但发展着的现实与立法初衷总有一段距离,为了缩短这个距离,英、美等国便形成了更为简捷、明了,更适宜法官操作的判例法制度,这就是“维持前例”的原则。判例法最早形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在英美法系国家里,判例法是重要的法律表现形式。判例法,即法官立法,它是法官依据成文立法、判例以及法学名著中的基本原则裁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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