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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处反革命杀人、爆炸(未遂)犯王越峰死刑
摘    要:被告人王越峰,又名王月明、王俊杰,男,现年二十一岁,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一九七八年三月入伍,原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军区守备师一团三营九连军械员兼文书。犯罪事实:被告人王越峰因其对个人名利未能达到而仇视我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蓄意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于一九八○年五月五日十九时许,从营部干部手中骗取了守备师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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