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误读了《劳动合同法》吗?——兼论劳动立法中的三方合作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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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长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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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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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劳动立法应遵守三方合作原则。《劳动合同法》客观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诱发了企业的一些规避行为。但企业的行为是理性的,政府应当理性对待,不应将其一概视为违法。而且,企业的规避行为不仅是出于成本原因,也是因为该法的立法过程未能有效地贯彻三方合作原则。劳动立法中,不能以社会多数意见取代三方协商,依靠惩罚性赔偿不可能建立真正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我国应尽快完善三方合作机制,改革妨碍《劳动法》实施的旧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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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法 三方合作原则 无固定期限合同 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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