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法律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以全国首例利用网络爬虫技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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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泽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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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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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大数据是数字时代的重要资产,对大数据的司法保护,可以尝试不同模式。但是,大数据的特性决定了其既不适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的保护模式,也很难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模式。文章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大数据是切实可行之路。在该保护模式中,一般条款的保护模式比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更具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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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大数据 保护模式 一般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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