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法定代表人集资诈骗,案涉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姓名:麻根生  高建国  邱萍  韩佳音
摘    要:借贷介同起纠纷2011年5月至7月,L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某某)与陈某、应某先后签订三份借款合同,共计向应某借款4300万元,合同显示约定月息为8%,最后还款日为2011年7月29日,逾期违约金为每天3%。上述借款合同订立当天,C公司和Z公司作为保证人,与陈某、应某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各一份,对L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实现债权的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C公司和Z公司的时任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名并加盖两公司印章。

关 键 词:保证合同  借款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  集资诈骗  法定代表人  公司印章  违约金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