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的可诉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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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郑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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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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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治中国建设背景下警察权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5JZD010;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文科专项项目“警察法学理论体系之重构”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6THZWYX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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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认定为"司法协助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在确保司法权威与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提供可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但书前的规定,因为受司法权作用,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司法协助义务;但书后的规定,因为有行政机关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其中,但书中"扩大执行范围"包括执行范围内容、种类、期限的扩大,"采取违法方式"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及程序违法。"缩小执行范围""不作为""擅自撤销或变更"等协助执行违法行为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对条款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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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司法协助 行政行为 法治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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