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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手机短信的民事侵权责任
引用本文:张小芳.论手机短信的民事侵权责任[J].前沿,2006(3):138-139.
作者姓名:张小芳
作者单位:内蒙古集通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010000
摘    要: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烦恼,大量垃圾短信的出现,直接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利和通信权利。本文通过阐述垃圾短信构成要件、侵权主体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具体问题,提出了采取的治理措施,国家应及时以政策或立法的形式,明确“不良短信”、“垃圾短信”的概念,按垃圾短信性质不同,分类根治,分类管理。同时采取手机卡入网实名制,当出现垃圾短信等违法行为时,可以根据购买手机时顾客留下的相关信息追究其法律责任。其次限制广告的发送时段,并对滥发垃圾短信的行为予以处罚。

关 键 词:短信  民事侵权  责任
文章编号:1009-8267[2006]3-01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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