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比例原则在公平公正待遇有关仲裁案件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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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秦晓静.论比例原则在公平公正待遇有关仲裁案件中的适用[J].新法规月刊,2021(2):18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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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秦晓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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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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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中国公民境外活动文明规范入法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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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比例原则包括四个要素,即合法目标原则、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狭义比例原则.仲裁庭对合法目标原则和适当性原则的考量通常采取仲裁庭自行决定措施合法性和仲裁庭尊重东道国政策考量两种模式.对于必要性原则的适用仲裁实践存在严格适用和灵活性适用两种模式.仲裁庭在审查狭义比例原则时会倾向于采用“明显过度”的标准,即只有当争议措施对投资者权利的负面影响明显超过受保护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时才违反该标准,从而在大多数案件中保护了东道国的规制权.但比例原则作为一种审查方法而非审查标准,其在投资仲裁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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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比例原则 投资仲裁 合法目标 适应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 裁量余地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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