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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经济犯罪案件数额标准差异
引用本文:高翔,王忠,于晓琼.试析经济犯罪案件数额标准差异[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6):74-75.
作者姓名:高翔  王忠  于晓琼
作者单位:[1]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上海200020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上海201900 [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上海200063
摘    要:在当今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情形下,从刑事启动程序的功能来看,简单地对单位与个人作犯罪数额上的区分,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另外,从刑法总则的规定、被害人权益的同等保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保护、刑法体系的协调等角度来看,对单位与个人作犯罪数额上的区分,既不科学,也缺乏足够的法理支持。因此,构不构成犯罪,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应适用相同的犯罪数额标准,只是在量刑上可以有所区别。

关 键 词:经济犯罪  立案条件  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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