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健康证明管理的几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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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冯毅 任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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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莱芜市食品卫生监管检验所 271100(冯毅),山东省莱芜市食品卫生监管检验所 271100(任丽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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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这条规定从《食品卫生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十八年了,对有效控制传染病传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健康证明管理的实践中笔者也发现几个问题,谈几点看法以与同行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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