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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大全案是故意杀人 还是故意伤害致死
作者单位:四川省江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院受理谢大全一案。在认定事实的证据上没有争议,但对案件性质——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的认定上,有两种观点,互相对立。争论的焦点在于行为人有没有杀人的动机目的,以及最后区别本案性质的关键究竟是什么。为了有利于准确划分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与一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界限,正确掌握两者之间的区别,现将该案事实以及认定案件性质的两种不同观点分述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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