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行为对象认定范围的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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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和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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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警察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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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将“财物”作为贿赂犯罪唯一的行为对象.当前,贿赂犯罪行为发生了很多变化,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非财产性利益为内容的贿赂行为成为法律上的漏洞.文章主张重新界定贿赂犯罪的行为对象,以“利益说”为基础修改现行刑法,将贿赂犯罪的对象扩展至任何可以满足权力拥有者需要的利益,为有效遏制贿赂犯罪、惩治腐败行为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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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犯罪对象 财物 利益 完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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