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制度之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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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叶知年 揭元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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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福建新世通律师事务所,福建福州,350002 2. 福州大学,福建福州,35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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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社会安全稳定政府职责的社会法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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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物权变动中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所起的作用有其缺陷,而公示公信原则在保护物权变动中第三人的利益上有其优点。从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我国的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应采用单一的形式主义公示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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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物权变动 第三人利益 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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