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高额发票招揽主顾,是否构成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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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迟岱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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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1984年7月12日,某镇王某、马某合伙开办汽车修理厂,经工商部门批准为个体联营企业。为招揽生意,向来修车的司机提出“弄些钱花花”。马某用开上下联金额不符的发票为手段虚报。其中,由汽车修理厂向修车单位通过银行托收付款的,由该厂将虚报金额付给司机;司机直接回单位结算的,由司机向单位领取。他们共为43名司机冒领现金共达19373.70元。某国营化肥厂司机贾某来厂修车,开发票时要求开成换零件,从而回厂一次冒领现金500元,与修车厂各分得赃款200元,其余100元由贾某买来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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