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从说客到利益裁判人、到心理咨询师、再到计量员和勤杂工,这些变化多样、频频错位的“脸谱”背后,是现有拆迁制度“主体模糊”的尴尬。在现有的政策法规中,均找不到基层行政干部直接参与拆迁的法律依据。这让不少干部对自身角色感到迷惑:“我们在拆迁中到底算什么?仅凭区政府的一份红头文件,我们就搞起了拆迁。”商业拆迁本是市场行为。开发商与拆迁户作为平等主体,在双方自愿情况下谈判签定契约合同,方是“市场化”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一旦行政力量代替群众、开发商作为市场主体介入,要么干部付出努力得不到承认,要么难免“以势压人”。群众做不了自己的主,当然要价越来越高,有种种怨气还可能无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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