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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玩忽职守罪
引用本文:尉文明.论玩忽职守罪[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Z1).
作者姓名:尉文明
摘    要:本罪概念]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罪名法源] 本罪源于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新刑法。新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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