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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局限及出路——以两则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案例为切入点
作者姓名:倪朱亮  徐丽娟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媒体时代网络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18CFX069);司法部2019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创新引领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体系化研究”(19SFB303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云服务器”、“小程序”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出现对版权法中“通知-删除”规则提出了挑战。就法律适用而言,《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涉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案件提供了快速解决机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从属性上分析,“小程序”属于《条例》所调整的自动接入、传输服务商范畴,而“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属于《条例》中的四类网络服务,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有关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规定予以界定。对这两类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均无法适用“通知-删除”规则,而应以《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下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予以调整。“通知-必要措施”规则之适用以注意义务的判定为核心内容。在必要措施的判定上,技术过滤措施是判定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履行注意义务的重要考量因素。

关 键 词: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  “通知-删除”规则  “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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