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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比喻的异质原则
引用本文:黄明明.试论比喻的异质原则[J].金陵法律评论,2003(6):151-156.
作者姓名:黄明明
作者单位:江南大学文学院,江苏无锡214063
摘    要:比喻的本体和喻体必须是本质不同的事物。修辞教学中产生比喻划界上的不同意见,大多源于对“异质原则”的不同理解。本提出辩证地理解比喻的异质原则。即判断本体和喻体是否同类,不可拘泥于简单的自然类属,必须具体分析作设喻时选择的事物属性;本体和喻体的关系,从完全不同类到同类,是渐变的连续过渡,在中间地带很难绝然划分;本体和喻体的自然类属相同时,对本体是否有艺术表现力,可以成为辨识比喻的重要标准。

关 键 词:比喻  异质原则  艺术表现力
文章编号:1001-4608(2003)06-0151-06
修稿时间:2003年1月10日

On the Difference Principle of Rhetorical Figure
Abstract:
Keywords:rhetorical figure  difference principle  art expr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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