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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读
摘    要:修车不给钱,修理厂行使留置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留置权的案件。2005年11月,张某将汽车送至顺义区某修理厂进行修理,并与修理厂签订了合同。汽车修理完毕后,张某却提出暂缓支付3500元的修理费,修理厂不同意,即将汽车扣留。后张某将修理厂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所达成的汽车修理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应及时向修理厂支付修理费。因张某不能及时履行债务,修理厂依法对该汽车享有留置权。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根据《担保法》第84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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