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的领取权利是否可以自由处分——对游玉琦诉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养老金纠纷案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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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卓敏.养老金的领取权利是否可以自由处分——对游玉琦诉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养老金纠纷案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3):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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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卓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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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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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领取养老金的权利,是老年人最低生存权的保障,而且这种权利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和不可让渡性,具有绝对的排他性,但是权利处分受到限制,不能自由处分领取权。以游玉琦诉信阳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养老金纠纷案的些许失衡来保护了更加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了更加重要的价值取向:维护养老金的领取权益,保护老年人权益。法官避免了冗长的法理分析和法律分析,只是运用了劳动法的第73条这个条文就把双方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义务解释分配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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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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