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宽限期解约制度——兼与我国《合同法》相关制度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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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吟.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宽限期解约制度——兼与我国《合同法》相关制度比较[J].法制与社会,2011(3):44-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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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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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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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宽限期解约制度引入国际货物销售领域,为迟延履行的违约救济方式之一。我国《合同法》也有此制度的规定。本文从介绍宽限期解约制度的内涵、目的意义与功能入手,重点就CISG与我国《合同法》有关此制度的不同规定作比较剖析,并且对该制度存在争议性的个别问题进行探讨,更好地完善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使之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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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宽限期 解除合同 比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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