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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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新峰.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J].法制与社会,2011(3):263-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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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新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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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郑州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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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从对"处分"和"无权处分"概念的再认识着手,通过考察物权形式主义立法模式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无权处分制度与债权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下的日本和意大利的无权处分制度,得出在采纳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我国,应坚持我国《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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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物权形式主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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