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罪立法的四点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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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俊华.对贪污罪立法的四点建议[J].中国检察官,2004(3):67-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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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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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内蒙古区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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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九七《刑法》修订颁行后,在惩治腐败打击犯罪上着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经过司法实践,笔者发现了对贪污罪的规定在立法上有明显不妥之处,建议予以完善。第一,不应在法条中明确规定定罪与量刑的数额标准。在《刑法》规定的罪名中,涉及到依据数额定罪量刑的很多。但是在法条中多是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表述,至于具体数额多少没有规定,而是在具体实践中由各省、自治区、市来确定,比如盗窃罪。这样规定是为了突出惩治腐败的力度,但是却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其一,从立法角度说,贪污罪与盗窃罪等均是以侵犯财产的数额做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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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贪污罪 立法 犯罪构成 量刑 犯罪情节 罚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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