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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摘    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实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初步普及、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迎接国家2003年底对我市主城区进行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达标评估。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在我市分类别、分阶段逐步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语言文字法》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的全面考察和评价。此项工作的开展,对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具有引导和整体推

关 键 词:文化  语言  评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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