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之比较——兼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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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春雷,刘颖.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立法之比较——兼论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J].政法学刊,2014(1):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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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春雷 刘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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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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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解决因犯罪行为给刑事被害人造成的特殊困难,我国一些地方开展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2009年3月,中央八部委出台规定,要求各地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被害人救助的具体实施办法,开展具体救助工作。无锡节、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包头市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相应地方条例,通过对它们的比较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局限:与其他救助衔接方式不明,救助条件过于严苛,权利主体混乱,权利告知义务缺失和标准不确定。针对这些局限提出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议:明确与其他救助结合方式,协调相互关系;关注犯罪危害结果,给予有需要的被害人切实帮助;确定救助性质,弄清权利主体;规定告知义务,方便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与审查机关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保证救助标准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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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被害人 救助 地方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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