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与本质: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思考——“犯罪原因说”与“犯罪现象存在论”辨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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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英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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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45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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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内在的、本质的联系,认识事物就是认识事物的本质。在犯罪学研究中究竟是认识事物的本质还是认识事物的现象事关犯罪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问题。犯罪原因说是自犯罪学建立以来犯罪学家们透过犯罪现象认识犯罪本质,进而制定犯罪对策的犯罪学说。被称为科学犯罪学或者新犯罪学的犯罪现象存在论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发现犯罪现象的本质、产生、存在形态、发展和变化规律等。问题的关键是,对犯罪现象的研究并没有超出犯罪原因说的范畴,最终又回到了犯罪学研究的原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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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现象 犯罪原因 犯罪规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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