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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适用
作者姓名:
黄雁明
作者单位: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分会副研究员
摘 要:
乙(外方,申请人)和甲(内地当事人,被申请人)签订来料加工合同;乙方提供经核实价值为港币279万元的设备,甲在向当地政府的申请表中载明,并写明“借用”。后该批设备因案外事由被法院拍卖。对乙的索赔,甲抗辩和主张:乙需举证案涉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等,并已交付给甲,双方之间还应有返还设备的约定。
关 键 词:
商事仲裁
举证责任分配
抗辩
被申请人
返还
事由
适用
来料加工
港币
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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