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既遂后是否成立中止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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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颜宏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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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南学院,湖南,郴州,4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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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学术界对于危险犯在法定危险状态形成后,行为人又主动采取措施排除其造成的危险状态,是否成立犯罪中止,目前尚无统一认识。危险犯在达至既遂状态后,成立犯罪中止,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中止成立的时间要求,符合我国刑法所坚持的犯罪构成理论,所以成立中止具有合理性;同时,根据危险犯的特征和概念,成立的应该是危险犯的中止,而不是实害犯的中止。这一问题的解决,既给了犯罪人回头是岸的机会,也保护了面临犯罪侵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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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危险犯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 刑事政策 |
文章编号: | 1008-4053(2008)04-0036-02 |
修稿时间: | 200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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