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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卫生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
引用本文:周天荣.论卫生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J].中国卫生法制,1997(5).
作者姓名:周天荣
作者单位:宁夏中正县卫生防疫站
摘    要:卫生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在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中已有原则性的规定。它的建立就是要求卫生行政执法公正进行。它是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认定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恰当地给予行政处罚,追究违法者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要求,是卫生行政处罚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制度。这项制度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较笼统、给卫生行政执法,查处违法案件,执行回避制度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文就卫生行政回避制度讨论如下:1.回避的概念和意义1.1.民事诉讼的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是有法定的情形,必须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从此,笔者理解为,卫生行政处罚的回避制度是卫生行政人员具有法定的情形,必须不参与办理该卫生行政处罚案的制度。1.2.回避制度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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