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安处分应单独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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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鲍遂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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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人保安处件的立法模式,从世界各国保安处分的_)法门来行,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元制,即在刑法中只规定保安处分,而、规定刑罚。次种立法实际上是否刑罚的概念,把传统的刑罚办法融合1保安处分之中,以保安处分代替刑罚。19周年的意大利刑校预备草案(菲利草案)1922年和1926年的苏俄刑法均采用此制。二是二无制,即代刑法中既规定刑罚,又规定保安处分,把保安处外作为刑事制裁体系的组成部分,以弥补刑罚之不足,瑞士、德国等国刑法采用此制u三是单行立法制,即以待别法的形式把保安处分规定在本行法规个,如瑞典1927年颁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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