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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
摘    要: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筹集公路建设资金,除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外,可以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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