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类型化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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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云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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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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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善意取得问题的提出 善意取得制度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对于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符合民法物权从注重抽象支配到注重具体利用的发展趋势。各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均存在很大的差异。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有完整的善意取得的规定,学界通说限于动产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在适应范围上很狭窄。如何建构和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从而为物权立法进行理论上的准备,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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