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发展权:对股权本质的经济法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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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乃新,刘登明,等.股权的本质是一种经济发展权:对股权本质的经济法学思考[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7(2):3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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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乃新 刘登明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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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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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股权的性质,我国法学界惯于遵循大陆法系的思维模式去认识。本文通过比较两大法系及其对财产权之界定,探寻财产权利结构体系演变的历史轨迹,认为借用英美法系的思维模式去架构产权结构有利于对股权本质的理解,有利于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笔者借用英美法系的思维模式,从经济法是增量利益生产和分配法这一部门法本质出发,结合国企改革的实际,综班次股权学说之分歧,通过对股权本质的经济法学思考,认为股权的本质是追求增量利益最大化化实现的经济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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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经济法 股权本质 增量利益最大化 经济发展权 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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