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法院的一个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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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京旭.给法院的一个建议[J].人民司法,19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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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京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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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丹东市法律顾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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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88年11月1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刘京旭同志《给法院的一个建议》。本刊记者就此“建议”走访了有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征求了他们的意见。认为这个“建议”是好的,对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改进法院工作有帮助。今后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出具一定手续,并严格按照法定期间答复当事人,对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都应妥善保管,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丢失诉讼材料的,应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现将刘京旭同志《给法院的一个建议》转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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