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康德主义法学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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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朱力宇,刘建伟.新康德主义法学三论[J].法学家,20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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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朱力宇 刘建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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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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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康德主义是康德哲学中伦理主义与形式主义的产物.而新康德主义法学,则是以继承和发展康德的法哲学为特征的欧洲西方法学流派,是新康德主义的社会哲学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从新康德主义法学形成、发展和主要观点中,我们可以从某一侧面把握现代西方法哲学的历史演变与理论线索,对中国的法律现代化和法理学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学术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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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康德主义 施塔姆勒 拉德布鲁赫 拉斯克 韦基奥 |
Three Analyses on Legal Philosophy of neo-Kantian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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