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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试用期违法现象分析
引用本文:范大平,唐开强.劳动试用期违法现象分析[J].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35-38.
作者姓名:范大平  唐开强
作者单位:安徽深蓝律法律适用研究中心 研究员(范大平),安徽省芜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副局长(唐开强)
摘    要:一、实践中关于劳动试用期的违法表现试用期是劳动关系确立的初始阶段,是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后的合同条款,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了解和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特殊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需劳资双方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背都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劳资双方,特别是资方往往在试用期上有违法表现。1、约定试用期过长有的单位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却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有的单位规定,试用期三个月,合同一年一订,从表面来看,这种做法无可非议,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也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都有选择的余地,但实际上试用期超过了有关规定。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  现象分析  违法  劳动合同期限  法律约束力  合同条款  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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